刚刚,浙江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浙江在线4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通讯员 孟焕良 王雄飞)4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2017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清算式重整;联合管理人模式;程序合并
【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管理人
【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审理情况】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实现债权债务清理;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腾笼换鸟”。
本案的管理人由三家机构担任,各家机构之间各有特色和优势,具备联合、分工的基础。为此,柯桥法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议、管理人会议、要求管理人定期制作案件情况报告等制度措施,及时推进管理人工作,协调解决履职过程中的障碍,确保管理人确实、有效履职。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将债务人同意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实施条件,提前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有效减少会议次数。同时,为程序节约、降低成本,柯桥法院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54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10个半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案例2: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关键词】重整转清算;刑民协同进行债权认定;护卫绿水青山
【受理法院】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立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1,3环已二酮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研发、化工产品销售。由于产品研发费用和公司运营费用大部分来自民间借贷,占债务总额70%以上,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严重亏损,影响了新产品中试和资质审批,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考虑到安立公司之前研发的新的农药产品呋喃甲胺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且化工企业各项资质审批手续极为繁杂,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经债权人申请,安吉法院裁定受理对安立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并通过随机方式摇号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债权申报和登记,共接受申报97家(不含职工债权),申报金额3.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权申报金额高达2.6亿元,大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关联方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负债。民间借贷债权人群体中,涉及到21位退休员工,年龄较大,若处理不当,养老钱可能受到较大损失。另因公司早已停产,拖欠十余家供应商货款,各类矛盾叠加,维稳压力巨大。
1. 识别重整前景,迅速转换程序。刚进入破产程序时,安吉法院在收到同意继续营业申请后,经征询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层、合作方多方意见,许可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但此后企业经营管理层产生分歧,原有意向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也发生变化。管理人对外发布公告,重新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但无人报名。针对债权人提出部分注资和部分债转股相结合的重整方案,安吉法院就该方案进行听证,并配合意向投资者就公司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等展开进一步调查。因商业考虑,原意向投资者最终选择退出。期限届满后,鉴于公司经过市场检验不具备重整价值,裁定宣告破产。后公司资产通过淘宝网络整体拍卖,以2000万元出清。
2.刑民协同,打击虚假申报债权。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同时很多民间债权人申报时不能全面提供清晰的款项往来凭证。安吉法院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宏涉嫌非吸罪,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防止虚假申报,公司的民间借贷债权一律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出具意见后,管理人再行出具债权审查意见。经甄别后,民间借贷债权人对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查意见均表示认可。
3.妥善处理危化品,护卫绿水青山。管理人接管后,厂区内仍然存放着氢氧化钠、废氨水等大批化工危化品、半成品、废液废料,且正处盛夏高温时期,公司停工后极易发生泄漏,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接到安监局的责令整改通知后,安吉法院立即与管理人紧急磋商应对。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的规定,对该等不宜简单公开变现处置的资产,征询相关机构后,形成资产维护和后续处理的预案。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后,选择湖州当地一家专业的危化品处理机构对化学品和废液废料进行封存并搬离现场,消除环保和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1)注重规范转换程序。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及企业经营情况等因素,经市场检验,发现企业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时,立即由重整程序转为清算程序,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及时变现盘活存量资产。(2)积极探索企业破产综合处置工作体系。通过常态化府院联动模式,保障破产程序中各项工作的及时性和联动性,严厉打击虚假债权申报,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3)资产处置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以“守护绿水青山 强化司法保障”为己任,不断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践行“两山”思想、建设“中国最美县域”作出贡献。
案例3: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转破;资产处置;债权审核
【受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于1988年3月26日成立,2001年10月10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开始,新星公司陆续在多家法院涉案35起,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标的达8.2亿元。新星公司名下财产除新鑫大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新鑫大厦存在违章加建、与周边企业存在权属纠纷、建安材料不全等情况,始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拍卖,保留价降至1.61亿元,仍无人参拍,变卖也无人问津,抵押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支付差价,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得三名债权人同意后,将其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3月3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法院)裁定受理新星公司破产清算案,并经摇号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城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新星公司全部资产。(1)着力化解债权人矛盾。本案债权人多为民间借贷债权人,矛盾突出,互相举报虚假债务的情况层出不穷。为此,下城法院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告知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程序,同时划定期限避免异议权无限期行使;另一方面严格审查,逐一调取原审理法院的全部诉讼材料,要求被异议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出具保证书,最终确认经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无误后的债权,打消了债权人的疑虑,为债权人会议的有效召开奠定良好基础。(2)多措并举推进破产财产处置。一是积极协调新鑫大厦的承租人,由管理人收取大厦租金18770693.59元;二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1.77亿元拍卖成交;三是督促管理人再次催收取得第二期租赁期限届满前剩余租金10287925.73元;四是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承诺无条件腾空的前提下,管理人与承租人及时协商租赁关系变更为不固定期限租赁,由此,管理人继续收取了第三期租金3641741.95元。(3)依法纳税。引导税务部门进行清税申报,同时监督管理人主动申报、清缴相应税款,有效避免了以往大量存在的因税务问题影响破产企业最终注销的情况发生。2017年9月29日,《财产分配书面表决方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目前,新星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获得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1.0596%。
预重整过程中,瑞安市处置办依法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研究和解方案并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等达成共识。预重整结束后,瑞安法院裁定受理三工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瑞安法院推选了瑞安市外的5家管理人提交温州中院通过随机方式摇号指定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在选择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时回避瑞安地区的中介机构。
【审理情况】
经资产评估,三工公司资产为96651932.52元,无争议债权286545412.26元,估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8.79%。但经审计发现存在资产非正常减损37211958.38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时,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免除债务利息,公司自身债务转贷或分期全部清偿;免除债务利息,部分担保债务(被担保企业已破产或被起诉的)清偿率10.27%;部分担保债务(被担保企业仍正常经营的)继续担保。该方案经表决通过,但瑞安法院认为三工公司没有修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和解协议暂未认可。2017年2月,债务人将上述对外担保债务清偿率提高至18.77%,并制定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2017年6月5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三工公司和解协议及附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瑞安法院提出“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即对于具有市场重整价值的失信企业,若企业能对主动修正或管理人能依法追回所减损的财产,而债权人等对此无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和解或重整。故在债务人第一次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之时,瑞安法院认为: 和解协议没有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修正,建议债务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修正失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债务人第二次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和附件之时,瑞安法院认为:三工公司拟定的和解协议内容全面、合法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后补充拟定的和解协议将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予以修正,提高了部分债权的清偿率,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对和解协议及附件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1)“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和解或重整制度三者有效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形成行政权、司法权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的有效企业帮扶模式。首先,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解决金融债权谈判困难的问题。实践中,地方银行囿于审批权限等因素,不愿与企业先行谈判偿债计划。由政府在预重整阶段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达成初步方案,后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消除金融债权人权责分担的顾虑。其次,缩短破产审判周期,在司法程序中确认预重整的谈判成果,缩短和解、重整程序时间,有效地将破产负面影响消解至最低程度。再次,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解决和解、重整方案执行问题,由政府先期解决和解方案执行中将牵涉到的企业信用修复、税费缴纳等问题。(2)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瑞安法院提出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有效地破解了对失信企业适用和解或重整程序的难题,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成功挽救具备再生能力的优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