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住四大机制,PPP将成一带一路重要角色!
PPP
从组织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PPP是混合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 )在公共部门的扩展,因此它具有混合组织的一般特点。
一方面,组成PPP的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统一负责项目的联合体甚至可能由政府和民营机构共同出资组成,但同时它们本身又保持相对的独立,并各自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因此, PPP具有不稳定性。
PPP合作
另一方面, PPP的建立能够使公私合作双方实现更高的效率,这是推动它们进行资源分享与长期合作的主要激励因素,只有通过适当的责任分担和风险分享,PPP才能实现资源的最大化。PPP允许民营机构参与投融资,而同时必须伴随合理的收益和权利。为了保证合作的效率,既需要防止政府部门对私营机构的掠夺,也需要对合作双方的共谋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管。
同时,以公共服务供给为产出的PPP与民营部门内部建立的生产性混合组织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 PPP的效率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的实现上。由于社会福利往往无法以明确的指标进行度量,因此增加了PPP合同的不完全程度。另一方面,政府作为PPP项目发起人与合作伙伴,其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政府所拥有的广泛资源与政治权威,更增加了合同执行和修正过程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当法律体系不完善时,政府信用风险便成为其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PPP项目
因此,PPP项目要保证顺利进行,让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也达到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把握好PPP项目的四个要素机制。伙伴关系:彼此平等,彼此分享
第一个核心要素是伙伴关系,且必须是建立基于双方平等的伙伴关系机制,这是PPP项目的基础所在。伙伴关系必须遵从前文所述的“契约精神”,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即政府和非政府的市场主体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订立契约,双方的履约责任和权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保护。
在政策上,国家也针对PPP合同和主体关系的法律问题作出不断的改进和探索。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性,要求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伙伴关系风险分担:风险分配,适宜为准
第二个核心要素是风险分担,即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 76号)提出了明确的风险分担原则,即“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旨在实现整个项目风险的最小化,要求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风险分担利润调节:利益共享,建立机制
第三个核心要素是利润调节,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即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共享项目带来利润的分配机制。PPP项目的标准至少包括两个:一是政府公共投资的项目;二是该项目要由社会资本完成,包括建设和运营。
PPP项目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利润调节机制,确保社会资本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避免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造成社会资本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或者使得政府违约。比如隧道原本允许收费运营20年之后再交给政府,但是经营几年之后汽车保有量提升形成拥堵亟待政府解决,这就需要利用双方协议中确立的利润调节机制来解决。
利润调节监督管理:中立管理,双方制约
第四个核心因素是监督管理,建立中立监督管理机制。PPP项目的监督管理与一般项目不一样。由于PPP项目都是公共投资项目,所以这与不公开的社会资本来做公共投资项目本身存在天然的矛盾,即使在PPP模式已经成熟30多年的英国也存在同样难以克服的问题。
现在国家政策要求PPP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中政府要持股,其目的并不是干预企业的运营,而是了解情况和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关键时刻发挥股东表决权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方政府在PPP的交易架构中,既是履约的一方,又是监督方。
监督管理
目前,国家对PPP项目的监管日渐严谨,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一律进行清退。兴业证券的一份研报显示,2017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对PPP项目库开始整理,一些不符合规范或不适合使用PPP方式的项目逐渐被清理出PPP项目库。财政部PPP数据结果显示,2018年1月份单月退库项目730个,规模达到5307亿元,均创下历史新高。截至2018年1月,累计退库项目总数超过2500个,累计规模超过2.3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