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意味着什么?
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而言,取消存款利率上浮限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之事。一则,目前我国仍存在利率“双轨制”,在存贷款方面仍有基准利率,且货币市场利率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
目前我们已放开了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可根据基准利率上浮和下浮,根据商业银行自身情况来决定真正的存贷款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必要让这两个轨道的利率逐渐统一,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二则,从目前我国利率体系运行的情况看,本次政策放松将产生“小幅非对称加息”的效果,在当下银行体系存在“负债难、负债贵”的情况下,自主定价的市场曲线与一般性存款利率曲线利差逐渐拉大,利率政策放松将迫使银行业通过更高的存款成本吸引客户,从而推升社会存款总成本,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应对国际市场货币紧缩环境的需要。
同时,从资产端看,银行“负债荒”现象正在持续向资产端定价传导,银行资产端并没有受到严格的定价约束,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需放松对存款利率上浮的限制。此外,本次所放开浮动限制主要涉及大额存单,对总体影响不大。且即使放松后,金融机构仍可通过精细化客户分层管理来控制成本的过快、过高上升。
话虽这么说,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还是会带来重大金融影响的,这种影响当然有积极的、也有负面的。
从正向激励金融效应看:其一,在目前银行间接融资为主渠道的金融环境下,可增强商业银行存款定价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商业银行在存款竞争上的话语权,可避免更多的银行存款流向货币基金市场、股市及债市,有利于稳定银行存款,增强商业银行资金实力,提高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二,商业银行上浮存款利率不受限制,也可视为对监管制度的一种解套,使商业银行不再因为上浮存款利率受到过多的、过严的监管限制,放心大胆地根据存款市场变化及居民对存款的预期进行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存款利率操作手段,制订出适合自身发展和确保自身经营规模的存款定价策略,使商业银行增强存款利率即将全面市场化的适应能力,也不断提高自身在存款市场的竞争能力。
其三,有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中间业务的开展,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将社会资金吸引到银行体系中来;而且,高成本吸引的资金,使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实力开展业务,避免盲目铺摊子追求规模扩张速度,挤掉各类资产泡沫,认真落实中央政府规定的金融降杠杆政策要求;同时也可促使商业经营坚守实体经营阵地,消除监管套利行为,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营造有利环境。
从负面金融效应考虑:其一,在当前存款立行、靠扩大自身资金实力的现实语境下,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也有可能在初期阶段让商业银行为争夺存款而将存款利率上浮到较高程度,在这方面尤其是经营规模小、存款增长能力差的中小商业银行可能在存款利率上上浮的幅度更高,这样无疑会加大存款竞争成本,对经营盈利带来不利影响,使其经营更加艰难,甚至有可能因负债高成本陷入破产倒闭境地。
其二,因为存款利率上浮限制放宽,必然抬高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整体成本,使负债端成本加大;而为消化存款利率上浮增加的成本,商业银行必然会通过资产端比如提高贷款利率等手段来实现经营成本的平衡。如此以来,实体经济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成本也将加大,这对实体来说,无疑会增加经营成本,使目前本来处于微利经营状态的中小微实体经济将限于更加困难的经营境地。
其三,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虽可对商业银行提高存款竞争力带来好处,但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有可能促使商业银行在未来的存款竞争中过度依赖上浮存款利率手段而获得存款,形成了对上浮利率的依赖性,不利于商业银行在存款竞争中开动脑筋,抑制了商业银行想出其他多种灵活办法来吸取存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助长商业银行在存款管理上的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