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问答】疑似职业病员工观察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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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司员工疑似职业病,但尚未被确诊为职业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暂停工作的情形下,观察期工资应如何支付?

江三角 ·宁波 肖海龙

关于疑似职业病员工在诊断观察期且暂停工作的情形下,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实务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裁审口径不一致,用人单位应以企业所在地法院的裁审口径为准。实务中,常见有两种操作方式:

其一,支付病假工资,即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其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宁波,宁波法院一般倾向认为如疑似职业病员工最终未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只有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才能在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鉴于此,在浙江省和宁波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建议贵司对尚在疑似职业病观察期,且暂停工作的员工先行支付病假工资,并提前向员工书面告知解释,待相应的诊断结论作出后,根据诊断结论决定是否补发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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