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服务非公企业出新招 “经营风险提醒函”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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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记者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所谓“非公企业经营风险提醒函”是指检察院向涉案非公企业送达经营风险提醒函。这是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探索出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有针对性地直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弊病,打好补丁,预防犯罪风险。

据了解,在2011年时,陈林招了俞某为其司机。接触久了,陈林觉得俞某很有营销才能,便让其成为了一名销售员。由于陈林的信任与器重,俞某在事业上如鱼得水。2014年,他成为了公司北方片区的销售经理。2016年,俞某开始沉迷赌博,输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

2017年,几乎身无分文的俞某,打起了公司货款的主意。他利用公司内部制度的漏洞,以搞促销、处理库存等理由,吸引客户。等到客户下单并支付预付款时,他就提供自己的私人账户给客户。俞某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年底公司对账时才被发现,此时,俞某已经亏空公司资金高达900多万元(人民币),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该案被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俞某的犯罪手段并不复杂,行为也不隐蔽,而且持续时间长、侵占次数多,但却一直没被发现,该公司的内部制度必然存在漏洞,才会让俞某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经过多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并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深入沟通后,检察官认为公司在财务管理及企业内控方面不够完善:账户变更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及规范的文本;对于唯一的特定区域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对账周期长,无法及时发现财务问题……这些漏洞极大影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立即制作了“非公企业运营风险提醒函”,向该企业提出了建议,并以职务侵占罪对俞某进行了批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融合“枫桥经验”精髓,贴心服务非公经济,将执法办案与促进企业治理同频共振,着力突出检察服务的针对性、预见性和警示性。在精准打击侵害非公企业犯罪的同时,提升非公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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