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评论赢金币_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起诉公司索赔2.5万 你怎么看?
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由于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着短裤上班,多次受到处罚。最终,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劳动合同。
原告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期间未收到被告的处罚通知。
而在公司看来,入职前公司就曾告知过金先生相关规定,且全体员工都在文件上签字确认过。“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以及各项赔偿金,共计2万5千余元。法庭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而在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发现,随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日渐复杂,不少争议纠纷难以厘清。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正方观点:公司的规定,既然签字同意了就不该违反
每个公司为了更好的运营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不遵守规定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既然公司事先有规定,而员工又签字同意了就应该遵守,最终违反被开除了也是员工自己的过失。金先生当初入职时,就应清楚不能穿短裤的规定,如今还要公司赔偿明显是讹钱。
反方观点:公司做法欠妥,员工应该主动维权
公司的做法欠妥。首先即便是员工违反了规定,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公司的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法》之上,试想如果入职员工对某些奇葩规定不满,不签字就不能来上班,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金先生有权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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