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重拳出击!以后民间借贷这四类行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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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被严厉打击的行为,《通知》也列出了相对应的依法调查处理办法。其中,前三种被严厉打击的行为或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而对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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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静波表示,“《通知》列举了这四类,均属于完全禁止、严厉打击的行为,这是进一步明确了以前在民间借贷方面比较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与此同时,文件还强调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互相推诿导致的监管乏力。”

《通知》强调,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但从实际的角度而言,但民间借贷需求量巨大,尤其是像部分如浙江等地的民间借贷活跃、手段丰富。那么,在严厉打击多项关于民间借贷的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通知》的下发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会产生何种影响?今后又将如何满足民间借贷需求?

对此,《通知》从改进金融服务角度,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王静波对此评论道,“为什么会有非法的民间集资借贷,还是因为有社会需要,市场需求是没有办法靠规范性文件去完全禁止的。因此一方面希望通过疏堵结合,要求金融机构要开发多样的金融产品,以更丰富的渠道去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另外对于部分违法行为也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打击。”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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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表示,“《通知》强化了民间借贷的金融属性。以前多是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涉及民间借贷问题,这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范,凸显了国家对民间借贷金融属性的关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体系化的表现。”

与以往政策性文件不同,在本通知中,专门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具备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

实质上表明了对于消费金融、经营性贷款行为的支持。透过本通知及其他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政策的实质内容,从事相关行业的主体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持牌经营:从事“存贷业务”必须具备资质,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这意味着直接明确了借道经营放贷行为模式不合规。

2、借贷审核:主要包括对借款方和出借方的审核。对于借款方,要审核其是否具备收入来源、借款用途等,如不得违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对于出借方,确保资金为借款方自有且来源合法。

3、审慎经营:从业者应当按照“现金贷”整改业务的要求加强风险内控,如实披露经营内容,用户信息管理及投资人教育等。

4、禁止暴力催收:尽量避免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形式进行催收,这就要求从业者通过加强贷前审核风控、贷后管理方面等进行改善,否则处理不善则会触犯治安管理法,甚至涉嫌违法。

5、信息保护:虽然本通知没有提及该项,但是随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断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各行业重点加强的业务内容。一方面,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在使用时要根据具体使用内容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另一方面,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在获取、分享和使用用户信息时要明确取得用户授权及授权范围。

6、服务实体:对于具备经营贷款资质的主体,可通过与实体应用场景的结合拓展业务,如消费金融场景开发、大数据服务支持等,一方面要求发放贷款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借贷的主体要确保资金具备明确的用途。

总之,对于经营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知》及有关的监管要求加强自律规范,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金融创新,真正发挥民间借贷正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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