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风电产业链痛点,减负新政如何落到实处?
文丨张子瑞
中国能源报记者
打通多处关节
伴随着风电机组向大容量、长叶片和高塔筒方向发展,风电行业大件运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作为专注于风电运输的服务商,天津逸群物流工程管理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风电行业往往需要通过超限运输来解决运输叶片等大型不可解体货运。大件运输等超限运输普遍存在车牌合法政策不明确、资质申请困难、跨省运输协调难、罚款多且乱的问题。
国家能源局此次公布的《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将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
“若能实现风电大部件运输的规范管理,消除不必要的路卡收费,将能大大降低风电的物流成本,关键是这一举措能否在基层落实到位。”天津逸群物流上述人士称。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若干意见》三年行动方案,2017年底,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2018年底,大件运输的政策瓶颈基本消除。
提供质保期服务和押质保金是目前风电行业的通行做法。为了保证机组质量,风电开发商通常会让风电整机制造商押下销售额10%左右的质保金。质保期一般为3至5年,待质保期结束后,如机组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方能退回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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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风电整机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装机量越大,被押下的质保金越多。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整机商来说,质保金可高达数亿元。这影响着风电整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链,并不利于整个产业的良性循环。而这一现状的改变,需要转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方式。
国家能源局减负措施提及鼓励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促进风电设备质量保险发展,创新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服务模式,丰富质量保险产品,加强风电设备质量监测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以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替代风电设备质量保证金。
针对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资源换产业的做法,《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将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税收优惠似鸡肋?
如果说减少企业各项非技术性成本支出,优化商业环境带来的是良好预期,那么下调税率带来的则是立竿见影的效果。
一位风电场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一个10万千瓦的风电场,需投资大约7亿元,设备投入占一半略多,收回全部投资需要8年左右的时间。
据介绍,风电场应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其中,增值税税率此次调整前为17%,缴税基础为发电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这部分税金执行即征即退50%。销售税金及附加中,风电项目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应缴金额的5%和3%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5%,缴税税基为每年的风电场盈利金额。按照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政策缴纳。如果当年没有盈利则不予征收。
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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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MW风电场测算:静态单位千瓦投资7700元、满发小时2000h、含税电价0.57元/kWh。增值税调整后,内部收益率则由8.2%上升到8.82%。
计鹏新能源分析认为,风电项目在购进设备和售电环节发生增值税,增值税调整后影响的方面有:建设期设备购置环节产生进项税减少,建筑工程材料成本节约,从而项目投资小幅度下降;运营期原材料、燃料动力费成本下降,营业收入增加(不含税电价提高),从而项目整体收益小幅度增加。增值税调整后项目收益会小幅度提升,其中主要影响原因是税后电价的增加。
不过,有风电企业相关人士表示,税率下调对企业是利好,但对于风电行业而言,侵蚀风电企业利润的最大因素是弃风限电,而不是税负。如果不解决弃风限电问题,通过下调税率给企业减负的意愿或难达到。
弃风问题能否根治
相比其他因素来说,税收环节对于风电场的盈利来说影响甚微。“目前来看,对风电场利润具有决定性的两个因素是弃风情况和电价高低。”一位业内人士说。据了解,在弃风严重的地区,一个风电场一年因弃风造成的损失可达几千万。
《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与符合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规模(年度实施方案)且规范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单位签订无歧视性条款的符合国家法规的并网协议,承诺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国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区域,按弃电率不超过5%执行),因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做到的,最迟应于2020年达到保障性收购要求。
在众多风电企业看来,保障性收购并非新措施,关键在于能否落到实处。
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电网企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通知能否比法律更具效力,我们对此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一位风电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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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卢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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