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成为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之后的中国内地的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该交易所为股份有限企业实行企业制,这也是我国内地首家采用企业制为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股东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证监会前期任命,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任总经理。上市品种由沪深300指数期货首发登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备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积极筹划推出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并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金融衍出产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致力于打造一个健康规范、高效透明、功能齐备、技术先进的现代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
如果说金融业是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皇冠,那么金融衍生品就是这只皇冠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进展却十分滞后,从新加坡、日本的人民币NDF市场到CME人民币期货的推出,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中国指数期货(CX)到新加坡交易所(SGX)近期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均不见中国金融期货的身影,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陷入腹背受敌的尴尬境地!国际定价中心一旦确立,将是比较稳固的,甚至是不可逆的,这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上百年来一直掌控全球有色金属定价权至今无法撼动中可见一斑。因此,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将为抓住金融市场定价话语权奋力一搏,令人们充满期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景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设执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日常决策、经营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交易、结算、薪酬、危机控制、监察调解等专门委员会。
企业目前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企业目前设有市场部、交易部、结算部、监查部、技术部、研发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行政财务部等9个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职能部门
市场部
紧要职责:负责市场开发与培育;产品和服务推广;投入者教育培训等。
交易部
紧要职责:负责交易行为监控;会员、投入者经营管理与服务;信息经营管理与经营等。
结算部
紧要职责:负责结算服务;结算危机经营管理;结算会员经营管理等。
监查部
紧要职责:负责本所法律事务处理;跨市场协作监管;会员违规、违约事件查处等。
技术部
紧要职责: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升级等。
研发部
紧要职责:负责产品开发设计;专项课题研究等。
人力资源部
紧要职责: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培训进展等。
总经理办公室
紧要职责:负责各部门业务综合协调;对外联络等。
行政财务部
紧要职责:负责行政后勤服务及财务经营管理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类型是如何划分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中金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自营和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营、经纪业务以及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经纪、自营)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中金所实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中金所实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通过结算会员实行结算,普通投入者可以通过非结算会员或结算会员实行结算。
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大事记
日期 | 事件 |
---|---|
2006年1月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成立,范福春任组长 |
2006年2月8日 | 上海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宣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落户上海 |
2006年2月16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正式的筹备会议 |
2006年4月 | 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 |
2006年5月9日至11日 | “杭州会议”筹备组讨论股指期货合约 |
2006年6月22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最后一次会议;筹备小组解散 |
2006年6月23日 | 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2006年7月6日至7日 | 股指期货规则草案意见征求会在沪举行 |
2006年8月22日 | 证监会同意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总经理人选 |
2006年9月5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工商登记注册成功 |
2006年9月8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揭牌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有哪些危机经营管理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危机经营管理紧要如下规范: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范。
期货合约交易历程中,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危机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危机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状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实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范会员或投入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入者在区别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入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入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范如下:
①对投入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入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入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入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范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入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危机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入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入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入者应提给下列材料:
①《投入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含会员名称会员号投入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入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给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范对会员投入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入者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范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范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范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范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范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入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入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范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危机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危机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危机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状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危机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危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入者谈话提醒危机,或要求会员或投入者报告状况:
①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②会员或投入者交易异常;
③会员或投入者持仓异常;
④会员资金异常;
⑤会员或投入者涉嫌违规违约;
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入者;
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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