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货存在哪些交易特点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范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我国现在与饲料企业所用原料相关的期货品种有几个:大豆期货、豆粕期货和小麦期货。豆粕期货合约,见下表:
交易品种 | 豆粕 |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3,5,7,8,9,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不超过3元/手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M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注明:其中大豆和豆柏只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麦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
如何看图
1、K线
2、成交量
一段时间(一般为5分钟、15分钟、30分钟、小时、日、周、月和年等)里买人的合约总数或卖出的合约总数。在图形上一般位于K线图的下方。
3、持仓量
到某日收市时为止,既没有对冲了结(平仓)又没有到期交割的合约量。
期货必须在规范的时间内实行交易,豆粕的交易时问是每天的9:00~11:00和l3:30~l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相关名词解释
1、最后交易日
期货在交割月份中实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合约,必须实行实物交割。比如:2003年l 1月的豆粕合约.最后交易日就是11月14日。
2、最后交割日
没有平仓的合约必须交货或交货款的日期,即买方如果有未平仓合约,则要交付货款;而卖方如果有未平仓合约,则要交标准仓单。比如:2003年11月豆粕合约,最后交割El就是11月2O号。
豆粕期货交易的特点
1、合约标准化——合约除价格外,所有的条款都是预先规范好的,全国统一。
2、交易集中化——豆粕必须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
3、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交易者可在价格低时先买入期货合约,待价格上涨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在价格高时先卖出,然后待价格下跌后买人对冲平仓。
4、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各方的盈亏实行资金清算。
5、保证金制度和杠杆机制——与高危机相对应,期货市场也是一个高收益的市场。实行期货交易只需要交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 的10左右,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
豆粕期货的流程
1、找一家合适的期货经纪企业。
2、开户。
3、存入保证金。
4、选择时机。
饲料厂如何做豆粕期货:
1、操作
2、交割标准
按照标准品及替代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中规范的标准品和替代品。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范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一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2)检验与测定标准
A、有关饲料用大豆粕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范执行。
B、有关水份、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06439的有关规范执行。
C、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的有关规范。
3)感官性状
A、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色泽一致。
B、呈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
C、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4)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发酵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说明。
5)质量指标
A、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见下表:
项目 | 取值 |
---|---|
水分(%) | ≤13.0% |
粗蛋白质(%) | ≥43.0% |
粗纤维(%) | ≤7.0% |
尿素酶活性(以氨态氮计)[mg/(min·g)] | ≤0.3% |
B、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 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C、以上各项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品级的规范。
D、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6)包装
白色编织袋,宽度为650+/一5mm,长度为11OOm一1200m。要求:不破、无滞、无污染。
7)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范。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F/DCE D001-2006(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范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式、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范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范。
3、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范。
4、要求
1)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2)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范。
3)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项目 | 取值 |
---|---|
水分(%) | ≤13.0 |
粗蛋白质(%) | ≥43.0 |
粗纤维(%) | ≤7.0 |
尿素酶活性(以氨态氮计)[mg/(min·g)] | ≤0.3 |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范。
5、试验方式、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范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式、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