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2年医疗保险补缴政策是怎样的
医疗保险补缴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监管体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职工及用人单位缴纳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5%缴纳。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与参保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5%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八条(退休人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有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且未中断缴费的(中断可予以补缴),其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后参保的,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每年5%一次性缴费至上款规定年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化时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和利息,国有企业应从资产变现中按退休人员人数一次性缴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第三章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基金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划转)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单位缴费划转)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未建立前,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3%;45周岁以上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
(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本人实际养老金的4%划入。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个人帐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部分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等。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参保人员人员死亡时,其帐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县政府予以补贴。
医保缴费年限变化
《暂行办法》指出,到2030年,全省医保退休年限统一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
医保退休年限指的是达到这一标准以后,就无需再缴纳费用,可以持续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这里的医保指的是职工医保,城乡医保没有退休一说!
《暂行办法》指出,对于省内一些城市不符男性30年、女性25年标准的,要在2030年前逐步提高年限。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广东省内许多城市的医保缴纳年限并不需要如此长的时间。许多城市只要拥有15年的缴费年限即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当然,从全国来说,大多数省市区的医保缴纳年限都稳定在20年以上,因此广东要求男性30年、女性25年也是合情合理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分类序贯推进。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至少40%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疫情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