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关注的点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式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范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企业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危机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