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危机、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紧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
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为1000元或100元,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紧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实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给部分保险利润等。
保险费率的特点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但它与一般商品的价格有所区别。紧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险费率的厘定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一般商品的价格通常在成本发生以后来确定。而保险合同订立并收取保费时,保险人并不知道将来要为该保单付出多少保险金,所’以保险费的收取是在真实的成本发生之前,是对将来保险损失的一种数理预测。因此保险费率实际上保险人根据过去的赔付统计资料对未来损失的一种预测。
(二)保险费率等于未来全体保险业务损失率的期望值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率与将来保险金的赔付并没有对等关系。即与一般商品的等价交换区别,保险费率和将来保险金的赔付额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就同一类保险业务来说,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危机程度相适应,危机高则费率高,危机低则费率低,收取的总纯保险费理论上应等于总的保险金支出。但保险行为具备很强的射幸性,同一类保险业务的投保人都缴纳了保险费,但最后能否得到保险金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则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及其损失状况。所以单个合同中保险费率与保险金的偿付并没有对等关系,保险人只能对全部保险业务推断出一个保险金额损失率的期望值作为保险费率。
(三)保险费率受政府的管制较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商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管制较少。但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则区别,由于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业在保障整个社会安全运行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规范,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具备规范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审核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人修正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一)纯费率
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以其为基础收取的纯保险费形成赔偿基金,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区别而区别。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其计算公式为:
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
其中
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X 1000%
总保险金额
(二)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合理利润与纯保费的比率,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又称附加保险费。它在保险费率中处于次要地位,但附加费率的高低,对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提高竞争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其计算公式为:
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
纯保险收入总额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
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企业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
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相对称,危机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危机性质区别的被保险人,则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3、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企业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危机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原则
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