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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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危机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区别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确定区别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区别的费率档次。危机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

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进展,改进企业的安全出产状况。在缴费率的确定方面,紧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区别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差别费率,中国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费率。差别费率的确定,紧要是以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危机水平为依据的。危机越大,费率越高,这是保险业的一般规则。实行差别费率可以促实行业或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出产危机,从而减少工伤赔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各个行业、企业因出产操作要求、地理布局、机器设备新旧、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以及出产环境等方面的区别,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采掘业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要小得多。如果对具备区别事故发生率的企业统一实行同一个费率就是不合理的,这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的危险,也会使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不关心如何减少工伤危机和关心出产安全。

由于工伤保险金是赔付给因工死亡和伤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就显然成为了确定差别费率的紧要依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比较容易获得,它们直观又有历史积累。世界各国基本都依据工伤统计结果,按照区别行业工伤事故率来分别确定区别的费率。如在日本,7个行业中实行53种费率,最低的为0.5%,最高的为14.5%。

2.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出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实行解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经营管理机构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3~5年后,通过合理的评价确定调控指标,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中国规范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

浮动费率的实施是工伤保险促进安全出产机制的具体体现。对那些安全出产状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工伤保险经营管理机构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安全出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出产现状实行评价而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3.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是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预测开支的需求,与相同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用人单位按同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不考虑用人单位工伤实际危机的差别,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危机。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出产类型、出产技术条件、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区别的职业伤害危机程度,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许多国家都是根据区别行业的工伤危机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我国亦同。

我国根据区别行业的工伤危机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003年10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出产监督经营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范。该通知“关于费率确定”部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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