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组织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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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组织是一种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即民间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成员主要来自各种保险组织以及与保险组织相关的单位。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保险行业组织关注的点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保险行业组织

保险行业组织是一种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行为的非官方组织,即民间社团组织。这种组织的成员紧要来自各种保险组织以及与保险组织相关的单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这是各类保险人自行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组织。在发达国家,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众多,例如,英国有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等;美国有人寿保险协会、保险企业协会、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有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生命保险协会、保险学会等。

保险行业组织的分类

保险行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综合性的,或称是业务性的,如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或称学术性的或技术性的,如保险学会、精算协会、危机经营管理协会等。这些学术性的及业务性的行业组织从区别的角度,采用区别的手段,发挥着区别的作用。综合性行业组织的参加者,以各类保险组织为主,它具备广泛的职能和行为范围,凡是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问题,均在它的管辖与协调范围之内。专业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则是具备专门职能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以保险行业的技术问题或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这种组织是一种纯群众性的组织,它广泛吸收保险从业人员、学者、以及大专院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人员参加。

从保险行业组织分布的地理范围来看,在一个国家内,有全国性组织,也有地方性组织。一般来说,全国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技术性和学术性的较多;而地区性的保险行业组织属于综合性和业务性的较多。无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组织,其建立都是依据保险行业需要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及性质所决定的。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类组织。在英国,这类组织数量最多。成立于1917年的英国保险联合会,实际上是各类保险组织的同业公会,它被许多保险组织视为其中心,是几乎所有英国保险组织的代言人;由劳埃德保险人协会、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和利物浦海上保险人协会三大组织联合组成的海上保险联合会是英国海上保险人的同业公会组织,它们相互合作,共同解决许多普遍性问题,同时还保持着与世界各地的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火险协会则由火险企业委员会和劳埃德非海上保险人协会组成;人寿险协会、意外事故及航空险协会实际上也是各类保险组织的一个同业公会组织;成立于1977年的英国保险经纪人联合会,是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业的代表,同政府、其他保险组织、商业组织、新闻机构办理交涉;保险代理人集团则由拥有自己的紧要职业、只是附带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会员组成。另外,在英国还有一些这类组织的国际机构,如航空保险人国际联合会、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等。

在新加坡,这类组织是按照业务性质区别分别组成的。如财产险同业公会、人寿险同业公会、再保险同业公会等。这种民间的保险同业公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相并存,相对于官方的监督、控制与经营管理,它起到协调和沟通各保险组织之间和保险行业同社会其他机构部门之间的业务行政方面事务的作用。

在香港,保险业对行业的自我经营管理称之为同业“自律”,这类同业组织很多,如香港保险联合会、香港保险总会、香港寿险总会、华商保险公会、水险公会、火险公会、意外险公会、寿险公会、经纪人公会等。各专业保险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参加,如水险、火险、意外险企业分别参加水险公会,火险公会和意外险公会,参加者称为“公会会员企业”;不参加者称为“非公会会员企业”。这些组织一方面代表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保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有自身严格的自律制度,对香港保险市场的高效运转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行业组织的特点

保险行业组织是各保险组织的横向联合组织。相对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各类保险组织自上而下的纵向经营管理,它实行横向经营管理。各保险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参加各类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组织并非保险组织的上级部门,不对保险组织下达“指示”,而是提出一些参考性和指导性建议,制定一些约束性的规范,提给技术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的成员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独立的。保险行业组织的建立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进出自由”为原则,对各保险组织不强加干涉,参加组织的各成员都具备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凡是会员,不管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势力强弱,都有参加组织经营管理、享受各种服务、参加各种行为、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同样也都有遵守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决议、交纳会费等义务。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都实行“自我”原则。

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一般都遵循“自愿人会、自选领导、自聘工作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等原则。因而,组织的经费紧要来源于各成员交纳的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依区别规模与业务范围的成员的承担能力而定。按照平等原则处事,使经费既能维持组织的正常行为需要,又能使会员承担得起。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一切决定由理事会和参加成员共同批准,但这种决定只具备建议性质,对各成员企业无强制约束力。保险行业组织的经营管理贯彻“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等原则。行业组织为各成员提给各种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市场预测、险种设计等,同时还定期对在职人员实行业务培训,并制定一些共同遵守的规章。

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方式

保险行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既区别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又区别于各保险组织。保险行业组织一般是采取协约和诱导的方式开展保险监管工作。

第一,利用行规行约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并实行相互监督。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为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都制定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行规、行约。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不仅对一般保险实务以及最基本的投保书、索赔、续保以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等问题制定了一套统一的规范,而且制定了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的行为守则,提出了中间人在日常推销保险行为中要抱有的正确态度及必须遵守的一般推销原则等。同时要求代理人与保险人一定要签署代理合约。合约中应列明佣金比率、保费交收及毁约赔偿责任等事项。这类规范要求同业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有的组织规范得更为具体。如规范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统一的回扣标准等。新加坡的产险组织同业公会就曾制定了所有财产保险组织费率冻结的协议,其中有一条规范: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币)以上者,各财产保险组织必须统一按同业公会制定的费率实行承保,不得竞相压价,如有违纪可实行投诉,公会有权实行干预。

第二,采取指导、汇报、检查的方式,建立例会制度实行经营管理。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有例会制度。如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碰头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利用此会议机会检查各会员组织的工作,或要求其将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呈送行业组织,以供查核。同时也转发政府部门及社会上其他机构需告知各会员组织的材料,还可以讨论、解决会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如英国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委员会就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劳埃德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业务问题及带普遍性的行政经营管理问题,并将讨论结果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全体会员审批。新加坡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则基本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理事会下设的各小组委员会上送的报告,议决要办的事项,然后将会议讨论及议决的事项均以书面通报形式告知各会员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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