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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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洗钱

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危机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现实中,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给了可乘之机。

保险洗钱的紧要形式

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

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紧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解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区别,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企业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 《反洗钱法》的规范,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

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虽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 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如果在这三类中,包含保费在内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 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历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给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

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 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进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进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实行洗钱。

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入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入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入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紧要功能是投入,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进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备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备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给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范,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含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实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企业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紧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企业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给了可乘之机。

形成保险洗钱的紧要原因

(一)保险业失察,是保险洗钱得逞根源。

保险企业的失察是“问题保单”滋生或泛滥的根源。保险企业为了业绩或任务的完成,而不对投保的客户真正投保的原因和目的实行调查和了解,不管其资金来源,单纯的为了任务而千方百计的拉大客户的保单,丧失了职业道德,也忘记了法律赋予的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说:“因为退保也好、趸交也好,都是保险条例所允许的,”保险企业得到的是业绩。在保险洗钱这个问题上,保险企业是照章办事,却没有什么责任。保险企业对于团体保单和大额保单的签署看重的是业绩和保险费的收入,单纯为了销售额,疏忽了对自身的保护和法律危机。以洗钱为目的“问题保单”,它对保险企业资金运作和增加经济效益根本不会有什么帮助,保险企业也许会在退保费上有所收入,但是他承担的洗钱法律危机远比其收益要大得多。把“问题保单”做为保险企业的“长期经营行为”,这就意味着为日后承担法律危机埋下了定时炸弹,会有无穷的隐患。

因为“问题保单”是按保险业的潜规则来运做的,他从表面上说是按规范办理的,无懈可击;而对“问题保单”失去严格的审查和审慎的办理,不引起保险企业的足够的警惕,而且采取了纵容或放纵,甚至明知道有问题,而为了获取退保费这点蝇头微利,而不顾法律危机,缺乏应有的敏感性,是法律和政治上的盲人。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官司,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案例。11月5日,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但是,在决定的前3天--1999年11月2日,胡镇江为自己和其31名心腹员工在平安保险企业投保购买“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签保单34 份,胡与王杨、王琪各2份,缴保费250万元。11月8日,三人退出世都百货世都百货,投入组建的“国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入旗下。2000年2月,平安保险企业接受被保险人申请,将250万元保费扣除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储蓄存折,在实行财务审计时才发现。

财政部与保监会在当年就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对保险企业承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许多禁止性的规范:投保人身保险单位成员所占比例在75%以上方可投保;企业投保要根据其效益与承受能力,有股东会议集体决策;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原投保单位,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和储蓄存单;被保险人必须达到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胡与保险企业事先约定将保费退给个人;所退保费未支付投保人,而给了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规范。作出了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同时监管部门还实行定期检测团体险的退保状况。胡等31人在保险企业不规范的运作之下,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这是一起典型的洗钱案。

而保险企业在多层次审查中都未就这一问题实行纠正,有恶意串通之嫌或疏虞监督经营管理,形成了洗钱的发生。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平安保险企业返还保险费202万元,使这一洗钱案尘埃落定。

从这里可以看出保险企业不严格执行规范,不仅失察,而且违法,有意所为,构成了协助洗钱行为。同时也暴露了企业法人胡镇江利用投保洗钱,恶意转移企业资金,企图的个人侵占的目的。

(二)保险业务员失德,是“问题保单”泛滥的重要原因。

保险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的道德危机,使“问题保单“泛滥,是职业道德的丧失,是导致保险企业承担法律危机基础原因。保险企业为了扩展业务,提高业绩,增加收入,忽视了对业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而单纯依靠对业绩的考评,来衡量人员的考核办法助长了业务人员道德危机的产生。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领取高额佣金,不惜牺牲原则,为客户支招,办理“问题保单”。他们不去调查或不顾及投保人的真正目的。只负责签保单,得到可观的佣金,双方都有所得,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问题保单就不会消失。

有些保险企业业务员明知一些企业和个人投保目的不纯,资金来源不正,却积极地、千方百计促成“问题保单”。究其原因无非是业务员为完成任务定额或追求销售业绩,想方设法说服企业购买团体年金险,说服个人购买保险,并以逃税或公款转移为诱饵,为客户提给洗钱所需的各种“帮助”。

(三)监管不力,是造成保险业洗钱的重要原因。

我国在保险监管方面有缺陷和制度设计上有漏洞,而且在保险业推行的只看业绩,而不管其其他的政策,是保险业洗钱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我们对保险业洗钱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方面存在着漏洞。

一是监管体制不适应保险业多元化的飞速进展。机构设置不合理,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多。全国大中小城市662个,而设置保险监管机构只有34个。265个地级市中,808个辖区,只有深圳、大连、宁波、青岛等4个市设立了保险监管机构;全国393个县级市、1489个县、116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都没有设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说是国土面积上的90%多没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处于监管的真空。保监会在省一级设立监管机构,在地市一级没有监管机构,县一级更没有监管机构,保险业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太多,使保险业成为犯罪分子寻求洗钱的有利通道。而且保险机构的大量增加,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少,对保险业的监管覆盖率低,也是造成保险业发生洗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监管制度设计有缺陷,致使保险洗钱案件上升。根据FATF公布的数据2005年洗钱案件资金中,35%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其中27%是购买的人寿保险。可见洗钱通过保险洗钱已经是一个紧要渠道。保险的监管只放在省级城市,而忽略了广大地区,少数的监管者根本无法去监管众多的保险机构,而多偏重于业务方面的监管,对利用保险犯罪的监管紧要依靠司法机关。虽然监管成本低,但是法律危机成本却大大提高。

三是在保险退保方面缺乏严格规范,对洗钱犯罪预测滞后,也导致了保险洗钱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保险方面应该严格规范不允许利用营业收入、单位经费等给职工购买以退保为紧要目的的保险项目,从源头切断保险洗钱犯罪的资金来源。

(三)人民银行监管不到位。

人民银行在承担反洗钱工作一直存在问题,一是机构少,只有省级有反洗钱专门机构;人员少,无法担负起监管众多金融机构任务,也同样发挥不了基层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作用。各地市都没有设立反洗钱机构,监管人员的专门化、高素质化、监督经营管理发高效率化根本无从谈起。县级更没有机构去负责反洗钱工作。所以,给保险洗钱提给了监督经营管理上的漏洞。没有一支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反洗钱只能处于应付状态。随着形势的进展,反洗钱任务越来越繁重,没有健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高素质的队伍做保证,搞好反洗钱只能说是一句空话。

保险洗钱的治理

(一)加速制度建设,实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

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制环境,应建立起以《反洗钱法》为核心,金融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为配套的分层次、全方位反洗钱法制体系,坚决打击、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随着《反洗钱法》的即将出台以及《刑法》的进一步修订,现有的诸类保险洗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就保险洗钱的违法性质、受讼主体范围、处罚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将做出条文规范与解释。

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遏制打击非法洗钱行为,尤其重点关注团体人寿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但是,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仍使得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保险监管部门应遵循《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行业实际与国际通行标准,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决堵塞、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的漏洞与弱点实行大规模非法洗钱,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的警觉性,全力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二)明确“两个义务”,筑起保险业反洗钱基础防线

借鉴国际反洗钱工作的成熟经验,应要求保险机构履行客户勤勉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排头兵、主阵地作用。客户勤勉调查义务是指保险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与其实行业务交易时,应当依据可信赖的、独立的资料信息或证件文档,依法对客户实行必要的识别、记录、核实、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客户资信档案和交易记录的完整存储。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按照既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保险机构应当将业务处理历程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的对象主体、痕迹线索等状况信息依法报告反洗钱资金检测部门。

明确保险机构的上述“两个义务”,既是必不可少的业务流程工作,也应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反洗钱培训教育 保险机构可设立专业部门岗位,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人,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技能培训,使其熟悉反洗钱有关的操作规程、遇情处理、解析技巧、法规知识等。

增强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 保险机构可统一制定反洗钱内部规则,改造标准的、完善的反洗钱业务流程,加强内设部门横向联动机制,建立一套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相结合的预防、打击保险洗钱体系。

设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保险机构和洗钱分子博弈后的结果是保险机构倾向于放任反洗钱举措。这就要求保险机构尤其是总企业层面,应权衡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打击保险洗钱方面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创新利益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人员量化考核系统一并执行,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

建立反洗钱智能识别甄选系统 根据保险经营行为规律,应在政府的规划扶持下,整合行业力量研发具备高科技、智能化的反洗钱自动识别甄选电子系统,通过对保险交易的周期、频率、额度、对象等关联参数设定,实现对可疑保险交易的初级筛选。该系统要实现联网,做到保险机构与反洗钱资金检测部门的功能对接,确保可疑交易报告途径畅通、质量高效、信息准确,切实增强保险机构实施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推进保险业反洗钱关口前移

鉴于保险业具备广泛性、长期性、审慎性等行业特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应树立防范关口前移的指导思路,重在事前预测预警,兼顾事后检查打击,最大程度上遏制和杜绝保险洗钱的可能性。要以“金融情报” 的概念视角,认真对待涉及保险洗钱的各种形式信息,通过监督和处理异常交易现象,积极为安全执法机关整理搜索并及时提给犯罪线索。所以,尝试建立一套可行的保险业反洗钱预警指标体系,辅助电子化智能系统和信息共享网络,通过量化、筛选、解析、评估、存储、传递保险机构日常经营数据和现象信息,判断保险洗钱的可能关联性,实施划等级的关注、嫌疑、预警、移交等阶段防控措施,切实提高保险业反洗钱预测预警的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保险业反洗钱预警指标体系可尝试在以下三个层面构建:

第一层是常规预警体系。通过吸收借鉴其他金融行业反洗钱经验与做法,保险业可建立包含:大额现金交易预警指标、错误联系地址或方式预警指标、区域外业务招揽预警指标等。

第二层是投保人行为预警体系。洗钱分子建立商业关系实施保险洗钱时,一般会表现出保险目的弱化、行为诉求偏差、经济动作异样等特征。保险业可建立包含:相对合法收入超额保费支出预警指标、异常更替受益人预警指标、忽视价值损失预警指标、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弱关联预警指标、短期退保预警指标、投保人犯罪背景预警指标、出险期限预警指标、投保人与保险人关联交易预警指标,中介商超高佣金预警指标等。

第三层是合同行为预警体系。洗钱分子要变相达到非法洗钱目的,通常会出现非常规的保险合同操作行为。保险业可建立包含:保费第三方支付预警指标、多帐户来源缴费预警指标、上限保额预警指标、超额缴费预警指标、高频率投入账户交易预警指标、早期终止合同履约预警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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