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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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流保险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物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物流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合同的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物流保险合同的特征

1)物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般的民商合同所涉及的权益或者损失都具备相应的对等性,但是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肯定的,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依物流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肯定的。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物流保险合同便具备了射幸性。

2)物流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一般民商合同完全或者紧要是由各方实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即由合同的一方提出合同的紧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由于保险业的特点,使物流保险合同趋于定型性、技术性和标准化。物流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制出来,投保人若同意就投保,若区别意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条款的权利。即使有必要修改和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而不能完全按投保人的设想做出改变。

3)物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享有权利。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物流保险合同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保险费的义务。

4)物流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范的特定形式实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范,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紧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5)物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是指物流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物流保险合同无效,这在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已做了专门的论述。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

1)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物流保险合同的人,行为能力的人,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含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企业,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是指以保险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并按照物流保险合同的规范,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应该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

2)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物流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物流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含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和人身受物流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具备保险利益的物流保险标的订立物流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即物流保险合同订立时,他是投保人,物流保险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备保险利益的他人订立合同时,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我国受益人仅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3)物流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通常包含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客体

物流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一词也有称“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我国立法称“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物流保险标的,因具备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在物流保险中,物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物流保险合同因失去客体要件而失效。

物流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紧要包含:

(1)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物流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物流保险合同的要素,紧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范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2)附加条款。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它是法律规范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范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它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2)基本条款的紧要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物流保险标的。物流保险标的也叫物流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及责任。物流险紧要针对运载车辆所承运的货物,所以它属于财产险中的一种。对于区别的物流保险标的具备区别的危机种类、性质和程度,所以保险标的的区别,使用的费用率各不相同。

(3)保险价值。也叫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物流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物流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区别的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市价确定,第二种是依照合同双方的约定,第三种是依照法律的规范。

(4)保险金额。也叫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物流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基础,保险金的确定又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物流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紧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投保人按照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二是合同双方根据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判断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的尺度。

(5)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按照物流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费的多少是按照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决定的。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应该在物流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6)物流保险责任和物流责任免除。物流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物流危机项目。物流保险责任条款确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物流危机范围。物流保险责任依物流保险种类的区别而有所差异,通常由保险人确定物流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物流责任免除是保险人按照法律规范或者合同约定不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范围,即对物流保险责任的限制,是保险人不承担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具体规范在物流保险合同中的反映。应明确列出物流责任的免除条款,更好地确定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物流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起止期限。保险期间规范了物流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对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给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的具体规范。

(8)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式。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式是指保险人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方式。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式原则上应采取货币的形式,但也有一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对特定的损失,可以采取修复、置换等方式。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式的约定,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减少保险双方的赔付纠纷。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流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关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范处理。争议处理是发生物流保险合同纠纷时采取的处理方式,对于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含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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