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财产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有哪些
所谓财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提供保障,在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这三大类。
1.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等。
2.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3.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等。
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种类是相当丰富的。如果有需求的话,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为所持有的财产或利益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产品。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1、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险尚未正式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
2、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
3、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据。
4、保险单:
保险单是目前普遍应用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财产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也随之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看到这里,找法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财产保险的投保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不同的财产保险的特质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好了以上就是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从广义来说,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该保险以义务人的信用危险为保险事故。
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危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能履约偿付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损失补偿,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投保人不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合同的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合同的义务人。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种类繁多,品种多样,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基本险种,并有多个附加险条款,供客户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选择。
财产保险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3、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5、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7、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
1、确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原因。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关键,也是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险人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或了解的情况不深入,就会给理赔工作带来困难。
2、确定标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进行计算。在财产保险中,通常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除非经特别约定,否则间接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以内。
4、确定被保险人应得的赔偿金额。在完成前三项工作后,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金额、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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