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台电视台应在重要法定节日播放国歌
人民网北京9月30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9日发布通知,要求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应当于北京时间上午10点整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
通知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国歌法》的重要意义。国歌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颁布和实施《国歌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国歌法》的实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国歌法》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国歌法》和国歌的宣传,宣传国歌历史和精神内涵,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法播放国歌。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应当于北京时间上午10点整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应当在适当的时点依法播放国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与前后节目相协调,维护国歌尊严。
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使用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在官方录音版本确定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当前符合国歌标准演奏曲谱的通用版本。电视台播放国歌时,所配视频由中央电视台按照《国歌法》精神组织专家审定后录制。
通知还要求,新闻媒体在对奏唱国歌场合的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守《国歌法》有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对新闻媒体、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有关国歌使用的审核工作,防止出现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损国歌尊严、违反《国歌法》规定的情形。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国歌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