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降级管理后治疗费用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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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医保支付政策面临调整

2020年初,国家医保局及时实施“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特殊报销政策具体内容有三项,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表示,“先救治、后结算”的方式有力保障了新冠感染者的救治费用,根据新冠特殊报销政策,只要是感染了新冠,与新冠治疗的相关费用都是免费的,由医保和财政共同分担费用,个人是不需要花钱的,当时出台这个政策是因为新冠疫情死亡率高,但由于严控了感染人数,站在全国的角度来看,对于医保基金没有造成太大的压力,后来这一政策就长期持续下来。

国家医保局今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家医保局预付专项资金用于新冠疫情救治,累计预拨专项资金200亿元,结算费用29.7亿元。

三年间,国家医保局顺应新冠防治新形势发展需求,不断扩大了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范围。

今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报销的主要内容提及: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其中《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此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

优化疫情防控措施陆续出台后,新冠感染者人数大增,尤其是医疗机构将不得拒绝新冠患者就诊之后,医保的支付政策也面临调整。

总体方案提出,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

第一财经此前从地方医保局了解到,在这段疫情过渡期中,地方医保实际执行的”口径“是,传染病医院以及各地指定的救治机构和方舱等重症收治专门机构仍可以按照原来的政策报销,除这些机构之外,阳性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会按正常病来刷卡支付。

一位医保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当实行阳性患者居家隔离的政策之后,实际上医保的支付方式已经变了,按照原来的集中隔离政策,阳性患者的治疗费用是全免的,但居家之后,阳性患者自行购药,等于是使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进行支付。

纳入医保乙类传染病支付管理

当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等。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等。

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疫情”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于1月8日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实施“乙类乙管”后,防控工作目标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藏宜对第一财经表示,降为乙类管理后,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预计接下来各省会陆续调整临时报销政策,对于抗原和核酸检测等费用,医保不应该再继续纳入报销范围;同时,由于不存在疫情大规模传播的风险了,预付给各医疗机构的部分新冠救治资金预计会取消;针对新冠治疗用药的长期处方和互联网结算也会陆续恢复至以前的水平。

“新冠将为乙类管理之后,就是要参照医保对乙类传染病的支付规则,会有一部分是需要自费的,不太可能像特殊时期一样100%报销了,”一位医保研究者说。

上述医保人士表示,在医保报销方面,目前未出新文件,定点医院集中收治重症仍按原政策,这类人数不多,其他的全部按正常就医管理。“未来不久预计定点医院收治的重症也会按乙类传染病,如肺结核,艾滋病等病种正常支付,政府可能会配发免费药品”。

纳入医保的新冠治疗药品和项目会有哪些调整?

最近多地医保局接到通知将新冠用药“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临时纳入医保甲类支付。以“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为例,北京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

廖藏宜表示,对于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临时纳入医保报销的药品,理论上后续会退出医保临时支付范围,待通过国家医保局组织的医保谈判后,再纳入各省的医保结算范围。上述医保人士也表示,正常情况下,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和项目在“乙类乙管”后会评估纳入医保目录。

朱铭来表示,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之后,医保和卫健部门需要建立一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规则,比如呼吸机,特效药,仿制药、检查费等等,类似于DRG的小单项的规则。这样让医保支付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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