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一、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主要特点:
(1)所有权不转移。标的证券不需过户即可实现融资,消除担心丧失控股权地位的投资者最大疑虑。同时,不过户的属性自然解决了机构投资者纳税问题。
(2)融资效率更高。资金证券T+1可取可用,相比约定购回还快1天,比银行信托更具优势。
(3)融资金额更大。约定购回交易券商持有客户的股票视为自营持仓,严重影响客户单一股票融资金额。质押不涉及自营持仓,客户融资金额更大。
(4)限售股可以参与。解决限售股及个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无法通过约定购回实现融资的问题。
二、业务要素
(一)适用对象
个人客户: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和其他证券。限售股、解禁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进行融资。
机构客户: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和其他证券。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等;
2、在行业协会及相关的银行等征信机构无不良记录;
3、在证券市场中无违法记录等。
(三)期限种类
期限种类:0-半年、半年-1年、1年-2年、2年-3年。
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五)费用
3部分费用:购回价差率、交易经手费、质押登记费
购回价差率(利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客户获取资金所支付的净利息率。支付给证券公司,与期限和市场利率相关。
交易经手费:100元/笔。支付给交易所。
质押登记费:以股票为例,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支付给中登公司。
(六)基准质押率
(流通股)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
国债为75%,地方债为70%;
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实际质押率流通股35%-45%,限售股30%-40%,由各券商自行把握。
(七)质押股价格
按照评审会前20日均价、5日均价孰低原则确定。
(八)风险控制
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和平仓线水平各券商略有不同。
三、与传统股票质押融资的比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推出的标准化产品,其最大的特点是一切在场内完成,融资快速,并且可以快速平仓,而不用经过司法程序。
传统股票质押形式,股东向银行和信托公司借钱,然后去中登公司做登记,手续繁琐,违约处置比较复杂,遇到纠纷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
四、常见问题(以深市为例)
1、哪些证券不可以做质押式回购?
答:《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第四章第一项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股股票、基金,及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2、已中签未上市的股份能否做质押式回购?
答:不可以做股票质押式回购。
3、证券解除质押当天能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答:可以。
4、某主板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承诺,其在六年内不减持,现仍在承诺期内,其能否进行1年期的股票质押?
答:股票质押属于融资行为。该股东在确保所涉及股票在质押到期前不存在被法院强制划转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股票质押。
5、董监高锁定的股票能否做质押式回购?
答:根据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高管锁定股原则上也可以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
但是,融入方以高管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等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2)对于已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高管锁定股,需要按可转让额度解锁的,须待上述股份了结质押回购交易或解除质押登记后,融入方再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相应高管锁定股的额度内解锁。
6、若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把其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质押期限到期后的回购交易是否算作买入行为?质押到期回购交易后6个月内卖出股票,是否构成短线交易?
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登记的行为,不视为买入证券。到期购回交易后6个月内卖出股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
7、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法人股)把全部股份质押给银行,若因大股东违约,银行获得了该股份。请问,银行获得该股份后是否仍须遵守大股东原承诺的每年只能卖25%的股份?
答:根据我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5.12条等相关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8、个人客户以高管锁定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且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若客户违约,券商是否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转让此部分仍在限售期的高管锁定股?且不受证监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如客户违约,券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9、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若需要,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44号)第二条规定,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同时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所持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3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及时对外披露。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质押(冻结)原因、起始日、期限;出质人(被冻结方)是次被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累计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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