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跨省、联合贷款限杠杆
就在两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网络小贷新规基本符合“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要求,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不公。
《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晚间,蚂蚁集团作出最新回应,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目前,蚂蚁集团正启动沪港两地同步IPO,计划11月5日挂牌。
1.严禁跨省展业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存量跨区业务整改,新规规定,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但现实是,目前大量网络小贷公司大多存在跨省域经营的问题。这意味着,未来三年,这类机构需要经历整顿,未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开展跨省域经营的,无疑将要面临在过渡期内清退存量不合规资产的问题。
曾刚认为,禁止跨省域经营对现有的网络小贷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对网络小贷牌照的价值产生影响。
曾刚表示,从长远看,纳入监管框架中,对行业规范有利。“网络小贷基本被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中,与此前归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相比,监管主体、监管强度和银行业比较接近了。”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考虑到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金门槛较高,大量网络小贷面临转型,但对于网络小贷行业而言,三年的过渡期时间窗口相对充足。
2.联合贷款“限杠杆”
在联合贷款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比例对于很多小贷公司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自营放贷主体为两家小贷公司,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为120亿元、40亿元。截至2020年6月末,两家小贷发放贷款和贷款余额总计362亿元,通过资产转让业务实现的贷款余额1708亿元。蚂蚁集团目前有共计21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98%的资金来自合作银行和发行ABS。截至2020年6月末,蚂蚁集团促成的2.15万亿元信贷余额中,1.73万亿元是消费贷,0.42万亿元是经营贷。
专栏作家嵇少峰日前撰文指出,在蚂蚁与银行合作伙伴共同发放的“联合贷款”中,蚂蚁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比例少量出资(这部分出资计入表内贷款),与此同时,蚂蚁集团全面参与贷款审批、风险管理、还款等流程,并承担贷后管理职责。蚂蚁集团没有详细披露蚂蚁集团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情况,但按蚂蚁披露“至2020年上半年,由金融机构进行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来计算,蚂蚁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应为1:9。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也就是说,小贷公司合计杠杆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倍。
有观点认为,将出资比例提高到30%,意味着驱动同样规模的联合贷款需要更多的表内贷款,而根据表内贷款最多5倍杠杆的原则,小贷公司的资本金则需要进一步扩充。
“实际上是在限制杠杆。以现有的规模,能够转出去的少了,自己持有的就要增加,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肯定会导致对资本金进行补充,初步测算杠杆水平会跟银行业差不太多,也体现了监管一致性的要求。”曾刚表示,现在的联合贷款中很多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低于30%,在此背景下意味着小贷公司的杠杆会被缩小。
陈文认为,将出资比例提高到30%有两个作用:一是,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贷款做大单笔贷款规模,从而确保网络小贷小额、分散;二是,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嫁给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确保网络小贷放贷比例下限,从而有效约束其谨慎信贷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小贷还需符合,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3.年均收入1/3限额,杜绝校园贷
早在2017年9月6日,教育部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然而,学生群体超前消费、“入不敷出”,很容易被校园贷所吸引,这也成为一直以来校园贷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在贷款金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考虑到网络小贷大多还是用于个人信用贷的现状,通过这一条防止个人过度负债问题,事实上是建立合格借款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杜绝了诸如校园贷等诸多针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群体的网络贷款行为。”陈文表示。
曾刚认为,这一内容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个人授信不能过度,要在合适的范围之内,消费者可承受。不因过度贷款引发后续风险。“现在好多小贷公司可能给学生发放贷款,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按照这个规定,未来网络小贷发放的主体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