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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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记者注意到,深圳自2016年便开始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该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表示。

2.探索设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并且,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据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介绍,去年3月,深圳中院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跨境破产协作作了有益尝试。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

今年10月,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其中也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万国营表示,目前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此次发布《指导意见》,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先行示范区建设面临的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同时强调凡是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这就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龚稼立介绍,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今年1-10月新收案件16.5万件,其中深圳超过了6万件,很多是新类型的专利案件。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广东法院专利等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增长了近1.5倍,赔偿额超1000万元的有20余件,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惩治的力度。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并且,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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