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行25亿违约
25亿元信托严重违约
11月5日晚间,ST中捷发布公告称,2020年11月4日下午,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收到广州农商行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的函件,函件显示致11家公司及7个自然人,其中公司为其中单位之一。
函件显示,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同日,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行,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州农商行履行相应责任。
2020年5月6日,第三人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解除对本信托的受托责任。至今,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任何到期一笔债权,构成严重违约,其余债务人亦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差额补足协议双方各执一词
广州农商行函件显示,2017年6月27日,ST中捷与其他单位分别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我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我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广州农商行正式致函各债务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广州农商行正式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各债务人需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应增信文件的约定,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偿付贷款本金2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责任,请各债务人主动向广州农商行履行合同义务,本函未尽之处不构成广州农商行对依据《信托贷款合同》以及相应增信文件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放弃,包括但不限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ST中捷方面称,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跟函件所留联系人进行联系,并索取相关文件,但截至公告披露时,广州农商行未向公司提供。
经公司核查,公司档案中没有函件中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此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公司将继续向广州农商行索取相关文件,并对该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进一步核查及采取应对措施。
支行副行长集资诈骗6亿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陈某贤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649号)显示,原广州农商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