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反转持牌金融机构
此判决一经公开,引起市场多方注意。“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可谓是一个愿意看到的好消息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表示,不过他也认为,不宜对判决过度解读,毕竟对金融借贷利率标准要不要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即便是当前,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
业内的共识在于,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要不要参照适用新规。而由于当下细则还未明晰,再加上司法实践存在分歧,记者了解到,多数金融机构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仍处于观望状态。
法院判决不适用4倍LPR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司法解释,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新规发布后,引起市场热议,其中,焦点之一就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尽管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影响。
因此,9月初公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吸引了众多关注。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的几天内,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的确参考了新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对于此次判决,当时业内的讨论还包括案件的受理时间上,根据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而此次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是在新规出台前的7月14日。
第一财经了解到,当时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进行了二审上诉,请求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11月12日,温州市中院发布消息称,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温州市中院还提及,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该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换成4倍LPR后,在没有进一步的文件出来之前,如果直接适用4倍LPR进行裁判,难免在直接的法律依据上会有些不足。”刘新宇说。
持牌金融机构仍在观望
目前来看,比较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地方法院公布的新判例,可以发现不同法院在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判决时仍存在分歧,在是否参考新规上未形成统一看法。
比如,此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均参考了4倍LPR的标准;但9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对中银消费金融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裁定时,判决被告按照24%的年化利率向原告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滞纳金;最新的温州市中院同样判决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在此背景下,多数金融机构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仍处于观望状态。“因为具体适用对象还不确定,大家也都在等相关细则,看各地判例,目前我们还没有进行调整。”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同时,记者也获悉,为了保险起见,有机构已经下调了贷款利率。有助贷机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考虑到审慎经营,有些合作银行已要求将贷款利率上限进行了下调,这将使得贷款对象逐步往优质客户上集中。
而在利率下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金融机构的业务正面临着利润下滑的压力。一位银行业资深从业者告诉第一财经,对于非银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将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在内,贷款的综合成本可能就超过了15%,按照15.4%的上限,这类机构就几乎没了利润空间。
记者了解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定价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成本,一部分是风险加权。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后,相应的,部分贷款业务也会受到限制。假设一个项目的资金成本是5.4%,风险加权是10%,那么这个项目以后可能就很难获得金融支持。
法询金融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杨瑾对第一财经表示,尤其是对于银行的现金贷业务而言,新规或产生巨大影响。2017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不论按新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属于应适用的机构,实质上都须适用4倍LPR的新规定。不过,杨瑾也提及,当前对现金贷的定义仍然模糊不清,新规在实际落地中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