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表监管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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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监管中所说的“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行或总部所在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与之相对应,“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所在国的银行监督机构。银行集团既包含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企业,也包含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企业。
并表监管的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提出了以下原则:
(1)监管当局应了解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和紧要业务;
(2)监管当局应确保银行集团总部全面监测、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危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
(3)监管当局有权全面审查银行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含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4)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危机;
(5)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包含资本充足率、危机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
(6)监管当局能够收集各个银行集团的并表财务信息;
(7)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实行现场检查;
(8)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的母企业和附属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