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结构性存款
2018年9月,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定义。所谓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而它的结构性主要体现产品由两部分组成,即将“低风险”的银行存款或者固定收益产品,和“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结构性存款可以使投资者在享受固定收益的同时,通过承担一定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的发展起源于结构性金融产品。从国际上而言,结构性产品首先在美国市场兴起,初期较著名的产品有1986年8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的S&P500指数联动次级债券等。而90年代,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单成为市场的主力。现代结构性产品与传统型结构性产品相比,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第一,发行人与嵌入的衍生合约风险相隔离。发行人通过与投资银行或衍生品交易所进行交易,对冲结构性产品的衍生品部分的风险,从而达到锁定融资成本的效果。第二,现代结构性产品实现了投资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隔离。传统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并非都是高信用等级者,投资人可能会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现代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都限制于高信用等级者(国际市场上结构性产品的发行者信用等级都在AA以上,最低是A);此外,结构性产品提供了一种便利机制,使所有的履约责任都转移到发行人一边(发行者的信用等级高,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我国的结构性产品最初是以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出现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陆续进入我国市场,他们从2003年开始在我国推出结构性产品,特别是外汇结构性存款。而后中资银行业开始推出外汇结构性存款,并不断丰富结构性存款的标的。最初结构性存款发展相对缓慢,但2017年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提出“打破刚性兑付”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传统的保本理财产品形成冲击,使得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型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减少。同时,互联网金融与货币基金也在大量吸收资金挤压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在此背景下,结构性存款得到迅速发展。央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5万亿元,2018年末增长至9.62万亿元,增幅38.42%。目前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增速有所回落。尤其在推出结构性存款新规后,2019年末结构性存款为9.6万亿元,结构性存款规模缩小。
探析“结构性存款”的本质
资管新规打破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作为理财产品的替代品,结构性存款得以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乱象。比如银行在做会计处理的时候,对“结构性存款”的属性分类不明确。结构性存款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各个银行标准不一致。另外,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有限,便通过“假结构性存款”变相高息揽储。市场上结构性存款乱象丛生,有必要对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
(一)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
结构性存款本质上是存款。所谓结构性存款,它的结构有两部分:存款+期权。投资者投资的大部分资金变成存款,像普通存款一样,需要占用资本,同时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只有小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期权衍生品。在有利的条件下,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而在不利的条件下,投资者也可以从大头存款部分获得保本收益。“结构性存款新规”出台之前,有些银行将“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存款,有些银行将“结构性存款”归类为表外理财业务,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了一些银行较少占用了资本金。
但是,结构性存款不是普通存款,还包括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由于投资者教育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有些投资者看到结构性存款中的“保本”之样,就把结构性存款误认为是普通存款。对结构性存款的结构与收益认识不充分,只追求存款的高收益,忽略了风险。甚至有些客户错误的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预期收益就是实际收益,因而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购买结构性存款。
另外,不同于普通存款,结构性存款在投资期内不能提前支取。一些投资者没能正确认识它的性质,后期会对商业银行产生一定的声誉风险。
(二)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不是理财产品。第一,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具体会计科目不同。结构性存款记录在存款科目下,而非保本理財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保本理财业务也不记录在存款科目下。结构性存款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理财产品不需要交存款准备金。第二,产品穿透程度不同。理财产品一般使用资金池层层嵌套,而结构性存款其投资的衍生品一般与结构性存款发行人资产隔离,具有清晰的衍生品产品说明。第三,在资产配置上面存在差异。结构性存款除了存款外,资金主要配置在金融衍生品上,而理财产品则配置债券,以及同业业务等。第四,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风险评级都较低,通常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一级或二级。而理财产品特别是非保本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相对较高。但值得注意的是,结构性存款中的期权部分也存在较大风险,同时由于其在产品运作、销售管理模式和产品销售流程上需与理财产品一致,很多人误以为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能就此简单地把结构性存款看成理财产品。
(三)结构性存款中是否可能是“假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中存在“假结构性存款”。一般结构性存款由“存款+期权”构成,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也可能只有较低的回报。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受“资管新规”冲击不能直接发行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减少。为了吸引投资者,它们通过构造“假结构性存款”,变相吸收资金。所谓“假结构性存款”就是商业银行在构造结构性存款时并未与金融衍生产品直接挂钩,产品说明中触发低收益的事项均设置得十分苛刻,高收益事项则极易达成,让投资者不承担或承担较少风险的时候,就可以获得较高收益。这实质上属于“假结构性存款”,目的是提高存款利率,变相吸收存款,以弥补“资管新规”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减少带来的资金缺口。但是这种“假结构性存款”却存在较多问题,带来金融危害,挑战监管底线。第一,会扰乱存款市场秩序,加剧存款的不稳定状态。第二,无形中会提高商业银行融资成本,成为实体企业“融资贵”始终无解的重要幕后推手,有可能导致实体经济经营活力的进一步下降。第三,“保本的假结构性存款”提高了无风险收益,促使一些投资者通过票据贴现获得资金,再投资“结构性产品”,进行监管套利,出现了一些金融乱象。第四,由于结构性存款在商业银行总存款中占比不断提高,除了部分转嫁给贷款人之外,仍然有不少成本需要商业银行自我消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消耗商业银行的经营利润,长期看,会恶化银行业的经营生态。
由此看来,结构性存款标准不统一,存在“假结构性存款”,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这也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重要原因。
结构性存款新规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效果
结构性存款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进行了统一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了标准,提高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成本并限制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结构性存款新规把结构性存款定义为存款,要求其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以前,一些银行主要通过表外理财的方法来处理“结构性存款”,成本相对较低,现在较高的成本,对高度依赖“结构性存款”的银行造成较大冲击。实行结构性存款新规前的2019年9月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0.85万亿元而推出结构性存款新规后,2019年末结构性存款为9.6万亿元。
二是新规阻止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假结构性存款”获得资金來源。结构性存款新规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含义,就是存款加“衍生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其“衍生品”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对手,体现“衍生品”风险与收益的一致性,不能通过发行根本无法触及“触发条件”的虚假衍生品来构建“结构性存款”。
三是结构性存款新规针对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银行要求其具有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目前大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没有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而且缺少专业的投研团队及交易人员,或无法持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12个月过渡期满,许多中小银行将失去此项拓展存款业务的重要金融产品。而且一些中小银行即使如期申请到衍生品交易资格,也需一定时间积累经验、锻炼队伍。这都对中小银行通过“结构性存款”获得资金带来较大挑战。
毋庸置疑,结构性存款新规的发布必然会减少银行之前所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在条款设置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不规范的行为,短期内结构性存款数量会有所减少。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期间,结构性存款发行量数量为114只,比前一周减少了5只,平均预期最高收益率为4.03%,环比下降5BP。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2月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95980.57亿元,环比下降6.21%,这是近一年来结构性存款规模首次降至10万亿元以下。此外,2019年12月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中,到期收益率与预期最高收益率一致的产品占比为57.3%,而11月之前这一比例高达80%以上,说明经过强监管以后,假结构性存款可能得到一定控制。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明确看出结构性存款新规减少了借结构性存款之名,行存款之实的“假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新规的发布规范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行为,部分降低存款利率,可更好地为服务于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