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托融资_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_知识产权信托的类型
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知识产权信托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理财制度。这种理财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除有信任才有委托,委托的内容是经营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种理财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委托给所信任的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经营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
第二,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与知识产权代理明显区别。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含: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行使。委托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知识产权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当然,知识产权是出产力进化的产物,其无形性的特征使其经营管理更加复杂化、专业化。与有形财产信托相比,知识产权信托对传统的信托经营管理提出了挑战。也正因为如此,目前知识产权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
知识产权信托的类型
知识产权信托可以依据信托目的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民事信托,相对于营业信托而言,可称为非营业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属于民事信托,因为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的下列行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实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如果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商事行为的信托。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范,信托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法》和《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设立的紧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企业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显然,信托企业的信托行为具备营利性,此种信托是典型的营业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托。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这种财产权可以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因此,知识产权可以是公益信托的对象。
知识产权信托的作用
知识产权信托能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由于知识产权创造人的经营管理时间、精力、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需要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发挥科学理财、专家理财的作用,使之集中化、制度化、专业化,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反过来,这种利益促进权利人再创造。因此,信托是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重要方式。
知识产权信托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重要金融手段,能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转化历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信托企业通过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资金,可以将信托资金投入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总之,将信托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不仅可以发挥其保值、增值功能,更能有效地拓宽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渠道,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转化难的难题。